為了聰明地討論兩個不同投票系統之間的任何比較,我們必須首先理解每個系統所需要的內容。例如,假設我們討論了“簡單多數規則”方法的投票指南。
簡而言之,簡單多數規則是從其他選擇中選出一個選擇的渠道,其中一個選擇獲得所提交票數的一半以上。這種投票制度經常被奉為最能支持我們社會中少數群體的一種做法,但也遭到反對者的批評,認為這是實行多數暴政制度的先決條件。最簡單的形式是允許每個選民只為一個候選人投票,而在選舉結束時,獲勝者由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決定。
在簡單多數制和三分之二制之間,我認為後者是一種更公正的投票方法。考慮到以下理解,我支持這一前提:通常會錯誤地認為競選活動的贏家是投票最多的個人,無論這些投票是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門檻。自然地,如果只有兩個選擇處於危險之中,這可以被視為多數規則。但是,如果在選拔過程中還有其他選擇,則獲勝者獲得的選票遠遠少於百分之五十是完全可行的。當您的分裂黨派脫離主要黨派時,這種情況經常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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